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087號
原 告 巧思園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嘉原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祥鎮營造工
程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4459號
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6,59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
裁判費1,
000 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
繳500 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
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田雅心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