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088號
原 告 林春演
上列原告與
被告誠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4,2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羅智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