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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10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1088號 原   告 林春演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34,2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5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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