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106號
原 告 鄒素芳
上列原告與
被告旺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之
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
93,29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羅智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