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166號
原 告 巨航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凱名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超峰快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441,295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
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85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: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
出於法院者外,應
按應受送達之
他造人數,提出
繕本或影本
。查原告起訴未依
上開規定為之,是原告應補提
起訴狀含證
物之繕本1份,並提出受損車輛即車牌000-00號營業聯結車
行車執照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田雅心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