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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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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11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1166號 原   告 巨航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凱名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超峰快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 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  (下同)441,295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  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850  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  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   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: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   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   。查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,是原告應補提起訴狀含證   物之繕本1份,並提出受損車輛即車牌000-00號營業聯結車   行車執照影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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