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273號
原 告 永展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炎武
訴訟代理人 洪啟倫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胡哲仁發
支
付命令(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152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3,357元,依臺
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
條規定,應繳
裁判費1,88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38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羅智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