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315號
原 告 天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珍娜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張素貞即慶宇
行銷科技行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215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08,000 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
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
裁判費1,110元,扣除前已繳
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10元,原告應於收
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
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秉暉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