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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13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1371號 原   告 陳瑩珍 被   告 洪芊茹、金美滿開發有限公司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芊茹、金美滿開發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  之訴,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   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,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,即予駁   回原告之訴:  ㈠、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   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,此為起訴必    備程式。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,即原告係依    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而提起執行異議之訴,是原告應具    狀陳明本件之訴之聲明,並陳報兩造間之強制執行事件之    案號,上開書狀應另提本繕本1份。  ㈡、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   新臺幣(下同)86,400元(參本院104年度中小字第410號    判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  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錢 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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