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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13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1373號 原   告 翔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栯甄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鼎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 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  幣(下同)132,368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  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440  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  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   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書狀,陳報本件之請求權依據(即適用之法律關   係、條文),並提出相關事證如兩造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書   、工程款項明細等各1份,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錢 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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