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373號
原 告 翔偉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栯甄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天鼎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32,368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
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44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書狀,陳報本件之
請求權依據(即適用之
法律關
係、條文),並提出相關事證如
兩造簽訂之工程
承攬合約書
、工程款項明細等各1份,
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
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金灶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錢 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