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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14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1431號 原   告 春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逸 訴訟代理人 林泰宏       鄭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郁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6, 0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4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泰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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