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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14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1472號 原   告 加富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木蓮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傑爾生行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   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  為新臺幣(下同)235,45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  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   判費2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  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 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起訴狀訴之聲明關於利息之請求部分,是否有誤(原告記載   :「自上訴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  息。」),請原告具狀陳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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