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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15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1519號 原   告 海川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洋 被   告 蕭竣午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竣午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  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原告前與其簽訂計程   車靠行契約書,並以被告所購車輛而領取車牌號碼000-00號   牌照(下稱系爭車牌),供被告營業使用,因原告違約,故  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800元,並返還系爭車   牌0面。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,依原告所請求之客觀價值   ,合計應未逾10萬元,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  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 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   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於起訴狀載明被告現行蹤不明,是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   蕭竣午之居所,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   ),如被告之應受送達處不明時應依法聲請公示送達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7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7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美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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