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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15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1571號 原   告 煇盛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宜佳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旭和電機機   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053號   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 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  )46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 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4,960元,扣除前已繳納  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,460元,原告應於收  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  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淵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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