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571號
原 告 煇盛金屬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紀宜佳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旭和電機機
械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053號
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46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
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
裁判費4,960元,扣除前已繳納
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,460元,原告應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
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簡賢坤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賴淵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