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17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1735號 原   告 琮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253,428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76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泰能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