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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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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17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1755號 原   告 翔賀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柏薰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0,360元,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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