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759號
原 告 張淑滿即大坦實業社
訴訟
代理人 張炳南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上昌電能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(民國104年度司促字第15509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
聲請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
17780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249條
第1項但書等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
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金灶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錢 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