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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17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1759號 原   告 張淑滿即大坦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張炳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上昌電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(民國104年度司促字第15509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 1778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249條 第1項但書等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 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錢 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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