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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17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1769號 原   告 工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龍禮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啟盛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(104年度司促字第10214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7萬035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 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齡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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