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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17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所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1771號 原   告 勝盟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家豪 訴訟代理人 賴宥澤 被   告 立國鍛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緁 訴訟代理人 林東翰       林昶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000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第43 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淵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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