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771號
原 告 勝盟五金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家豪
訴訟代理人 賴宥澤
被 告 立國鍛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湘緁
訴訟代理人 林東翰
林昶淂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000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第43
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簡賢坤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
書記官 賴淵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