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08號
原 告 莊浩浰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鵬程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480,26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
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5,29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
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黃家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王志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