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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18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1808號 原   告 莊浩浰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鵬程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  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  )480,26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   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   第一審裁判費5,29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  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志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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