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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18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1856號 原   告 塑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寰宇工具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(民國104年度司促字第20251號),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核定 為新台幣(下同)2,054,344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,394元,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0,894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77條之13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庭補繳,如逾期 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錢 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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