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56號
原 告 塑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明範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寰宇工具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(民國104年度司促字第20251號),
惟被告已於法
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又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
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核定
為新台幣(下同)2,054,344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21,394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0,894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77條之13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庭補繳,如逾期
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金灶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錢 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