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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18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1865號 原   告 聯誼紙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裡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丹頂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9 ,273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 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0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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