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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18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扣押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1881號 原  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綜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8萬833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齡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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