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18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1884號 原   告 陳宥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雄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(住商不動產南屯文山 加盟店)、郭眾為、吳耀宗、廖松恩、許哲雄、陳孟詮、真善美 地政士事務所、黃怡、謝蕙艮、陳咨伯、廖柏崇間請求履行契 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35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晴芬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