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19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1905號 原   告 台灣建築報導雜誌社即歐陽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紅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9 萬12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齡方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