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905號
原 告 台灣建築報導雜誌社即歐陽駿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台灣紅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9
萬12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添喜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張齡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