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911號
原 告 宗宜重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宏江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瑨益工程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(民國104年度司促字第21452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
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核定為
新台幣(下同)377,404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4,08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5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3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金灶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錢 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