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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19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1911號 原   告 宗宜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瑨益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(民國104年度司促字第2145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核定為 新台幣(下同)377,404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080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5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錢 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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