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937號
原 告 無限國際海運
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美珍
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費用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呂偉誠發
支付命令
(104年度司促字第15450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
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8,17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
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00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蕙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捷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