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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19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1991號 原   告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送達代收人 吳嘉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淳億商行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(民國104年度司促字第22301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核定為新 台幣(下同)116,82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,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錢 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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