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991號
原 告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茂嘉
送達代收人 吳嘉明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淳億商行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(民國104年度司促字第22301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
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核定為新
台幣(下同)116,820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,220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3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
起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金灶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錢 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