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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20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2023號 原   告 峰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馬上停停車場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民國104年度司促字第23001號),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 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364,162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970元,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47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錢 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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