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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20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2052號 原   告 金根家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康住活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200,0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泰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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