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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20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2053號 原   告 林清濤 上列原告與被告鎮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、顏皇修等2人間請求 給付工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: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48,451元,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,故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錢 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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