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053號
原 告 林清濤
上列原告與
被告鎮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、顏皇修等2人間請求
給付工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: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48,451元,依
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,故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7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金灶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錢 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