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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20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2061號 原   告 何錦柱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詠謦、永隆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  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  為新臺幣(下同)397,285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  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   判費4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 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 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受損車輛即車牌號碼000-00號汽車之行車執照影   本、工作損失證明(起訴狀記載之原證八:臺中市計程車客   運同業公會證明書,原告並未檢附)等資料各1份,上開事   證應另提出繕本1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齡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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