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061號
原 告 何錦柱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詠謦、永隆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397,285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
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4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受損車輛即車牌號碼000-00號汽車之行車執照影
本、工作損失證明(
起訴狀記載之原證八:臺中市計程車客
運同業公會證明書,原告並未檢附)等資料各1份,
上開事
證應另提出
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添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張齡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