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071號
原 告 張仲銘
上列原告與
被告皇昇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3,0
4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賴秀雯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泰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