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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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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20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獎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2071號 原   告 張仲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昇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3,0 4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泰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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