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090號
原 告 陳英俊
訴訟
代理人 陳雅玲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冠吟即大椿景觀工程行、承藝景觀有限公司、
臺中市政府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,12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第436
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蕙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張捷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