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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21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2130號 原   告 皇陞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劉明珠 訴訟代理人 黃信嘉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被告蔡兆元發支付   命令(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609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  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 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,800元,依民事訴  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  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原告應於收受  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  原告之訴。 二、原告提出受損車輛(車牌號碼000-00號)之行車執照影本、   車輛維修之工資、零件分別列計之估價單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  (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卷所附之估價單未分列工資及零件)   等、及請求被告賠償37,800元之計算依據等各1份,上開事   證應另提繕本1份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  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淵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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