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362號
原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一堅
訴訟代理人 楊德迪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台灣美佳品有限公司、彭朋閔間請求給付廣告費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2,5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秉暉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劉晴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