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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23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獎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2367號 原   告 彭村梅國際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春梅 訴訟代理人 黃崇憲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將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洪至呈發支   付命令(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401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  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 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,依臺灣高   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  定,應繳裁判費1,55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  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5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  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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