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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24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2425號 原   告 嘉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學麟 訴訟代理人 李金發       游家鑑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士承企業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208號),被告  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 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3,819元  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  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原  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  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  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捷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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