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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24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2433號 原   告 羅貴鴻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述園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 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  (下同)10,1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   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   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 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書狀陳報本件之請求權依據(即適用之法律關係   、條文等),並載明本件之事實及理由、及提出供本件訴訟   釋明用之證據各1件,上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齡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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