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433號
原 告 羅貴鴻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述園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
債權存在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0,1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書狀陳報本件之
請求權依據(即
適用之
法律關係
、條文等),並載明本件之事實及理由、及提出供本件訴訟
釋明用之證據各1件,上書狀及事證應另提
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添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張齡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