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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25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2547號 原   告 安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漢泗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士承企業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553號),惟被告  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 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,被告士承企業有限公司部   分為新臺幣(下同)94,815元、被告李東柏部分為95,677元  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分別繳裁判費1,000元   ,合計共2,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,000元   外,尚應補繳1,00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補繳   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齡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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