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59號
原 告 五色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培根
上列原告與
被告幸福戀人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33,08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蕙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
書記官 江美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