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680號
原 告 千高台視覺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孟晉
訴訟代理人 詹立羚
上列原告與
被告真工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92,25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添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張齡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