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688號
原 告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雲慶
訴訟代理人 曾名揚
上列原告與
被告金翔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,200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黃家慧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志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