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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27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2735號 原   告 洪明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運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284,18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90元。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,本件原告符合上開法條規定可暫 免徵收裁判費之2分之1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49,920元(即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加班費213,120元、特別休假未休假薪資5,600 元、國定假日加班薪資15,200元、預告工資16,000元;以上合計 249,920元),此部分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,650元,可暫免徵 收2分之1,325元,是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,790元( 即3,090元-2,650元+1,350元=1,79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,79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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