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81號
原 告 詹秀明
上列原告與
被告鈦鴻興業有限公司、陳開浩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40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
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黃家慧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