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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281號 原   告 詹秀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鈦鴻興業有限公司、陳開浩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40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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