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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28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定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2843號 原   告 辰亞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仁 訴訟代理人 蔡坤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阜宣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73, 386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9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志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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