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311號 原   告 久德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寬平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忠信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 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  幣(下同)103,492 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  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   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 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 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又依本件起訴狀記載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所所在地均非本院   管轄,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,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   所或主營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而原告向本院提出之起訴狀後   附之銷貨單備註欄所載「....由本院審理」等語,尚不得作   為合意管轄之約定,是原告應具狀釋明本院具有管轄權之依   據並提出相關證據,且提繕本1 份。如原告未提出或釋明不   足,將移轉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所所在地法院管轄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