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311號
原 告 久德電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寬平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忠信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03,492 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
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
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又依本件
起訴狀記載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所所在地均
非本院
管轄,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,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
所或主營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而原告向本院提出之起訴狀後
附之銷貨單備註欄
所載「....由本院審理」等語,尚不得作
為
合意管轄之約定,是原告應具狀釋明本院具有
管轄權之依
據並提出相關證據,且提
繕本1 份。如原告未提出或釋明不
足,將移轉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所所在地法院管轄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秉暉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