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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315號 原   告 溪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顯童 送達代收人 余柏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   下同)000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   審裁判費3750元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係以「余柏儒律師」名義起訴,並提出原告出   具委任狀1紙為證,惟「余柏儒律師」漏未在委任狀簽名或   蓋章(僅以電腦繕打不生簽名或蓋章之效力),即不生委任效   力,應請余柏儒律師到院補正,否則本件有原告當事人未於   書狀簽名或蓋章之起訴不合法情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錢 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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