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408號 原   告 桀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誌烽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詰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487,934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29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淵瀛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