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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委任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420號 原   告 好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銀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台灣省觀   光農園發展協會發支付命令(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705號   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 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  )347,384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  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3,750元,扣除前已  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250元,原告應  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   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 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 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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