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481號
原 告 宏穎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月美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交通部公路總
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0
1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70,54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
裁判
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50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
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羅智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