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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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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5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中補字第540號 原   告 歐博興國際展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錦民 訴訟代理人 黃明俊       陳泳丞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昱盛系統  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997號),惟 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 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2,   486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 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1,22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  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2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   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   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榮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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